(2017)鄂1182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小慧、武穴市花桥镇塘角头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慧,武穴市花桥镇塘角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吴小慧,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花桥镇塘角头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吴学军,男,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武穴市花桥镇塘角头村村民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0000元及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21.60元及执行费1400元等共计103721.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花桥镇塘角头村村民委员会在武穴市花桥镇财政所有经济收入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武穴市花桥镇塘角头村村民委员会在武穴市花桥镇财政所处经济收入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希瑜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鄂1182执706号武穴市花桥镇财政所: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小慧与被执行人武穴市花桥镇塘角头村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182执70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要你单位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留武穴市花桥镇塘角头村村民委员会在武穴市花桥镇财政所处经济收入110000元。扣留期限3年。附:(2017)鄂1182执706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