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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武汉乐多传媒有限公司、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乐多传媒有限公司,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乐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华中图书交易中心A栋3层325室。法定代表人郭成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8号B座16层。法定代表人姚德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乐多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0日依法作出(2016)鄂01民初28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16年,冻结了被告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雄楚支行的27×××01账户存款266880元。2017年6月19日,权利人武汉乐多传媒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武汉乐多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范围内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雄楚支行的27×××01账户存款人民币279668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雄楚支行的27×××01账户存款26688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川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