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4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贾俊丽与王建伟、安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俊丽,王建伟,安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252号原告:贾俊丽,住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被告:王建伟,住清水河县。被告:安静华,住清水河县。原告贾俊丽诉称,被告王建伟、安静华于2014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月息一分五分,借款期限一年,年结一次,一年利息1.8万元。2015年6月份,二被告归还1.8万元利息,双方约定本金续借,利息延续,2016年元月底被告归还1万元利息,余下利息及本金至今未还,后经多次催要,被告逾期未还上述欠款和利息,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清偿全部借款及利息。王建伟、安静华未向本院提出答辩。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贾俊丽系我院职工,本院应当依职权回避,故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内01民辖24号裁定,裁定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谷富伟审 判 员 佟 乐助理审判员 曹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