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1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天津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与桓友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桓友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147号原告:天津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华中路2号2层A区。法定代表人:王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霖,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德章,天津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桓友亮,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媛,天津晟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娜,天津晟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桓友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