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李海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李海燕,江西兆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负责人:曾志锋,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海燕,女,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江西兆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刘序华。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李海燕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借款本金102147.85元以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6年9月30日,利息6408.29元、滞纳金4193.20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江西兆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李海燕、江西兆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执行费163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海燕、江西兆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909.34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李海燕、江西兆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