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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梓潼和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梓潼和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梓潼和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经济开发区成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684160127G。法定代表人:谭星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68041213-9。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仲裁委员会(2016)绵仲裁字第157号裁决书,立案受理的梓潼和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梓潼和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梓潼和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远腾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