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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联橙与何天勤、黄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联橙,何天勤,黄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626号原告:陈联橙,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何天勤,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黄金莲,女,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陈联橙与被告何天勤、黄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联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联橙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何天勤、黄金莲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陈联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联橙撤诉。案件受理费2269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陈联橙负担。审判员  董继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