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联橙与何天勤、黄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联橙,何天勤,黄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626号原告:陈联橙,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何天勤,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黄金莲,女,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陈联橙与被告何天勤、黄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联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联橙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何天勤、黄金莲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陈联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联橙撤诉。案件受理费2269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陈联橙负担。审判员 董继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