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陈涛与余文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余文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300号原告:陈涛,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孝容,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有特别授权。被告:余文姚,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与被告余文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涛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唐华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