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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陈涛与余文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余文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300号原告:陈涛,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孝容,女,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有特别授权。被告:余文姚,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与被告余文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涛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唐华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