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贾维岐与许艳会、冯秀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维岐,许艳会,冯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维岐,男,汉族,农民,住徐水县。被执行人许艳会(又名许彦会),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冯秀英,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3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艳会、冯秀英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艳会所有的位于安新县育才路北(环保局宿舍1号楼3单元101室)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0009270。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