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4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端朴与林森、蔡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端朴,林森,蔡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906号原告:吴端朴,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林森,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蔡小青,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吴端朴与被告林森、蔡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吴端朴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端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吴端朴负担。审判员 张慧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