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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4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端朴与林森、蔡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端朴,林森,蔡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906号原告:吴端朴,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林森,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蔡小青,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吴端朴与被告林森、蔡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吴端朴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端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吴端朴负担。审判员  张慧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