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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5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石培培与周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培培,周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180号原告:石培培,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理人:吕某(原告之母),女,汉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江都路派出所辅警退休,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英,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冶炼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石培培与被告周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石培培的法定代理人吕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培培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培培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石培培负担。审判员  郝纯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晨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