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吕太平、王丽华与吕春霞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太平,王丽华,吕春霞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477号原告吕太平。原告王丽华。被告吕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太平、王丽华与被告吕春霞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吕春霞同意原告撤销孝敬及房产赠送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原告吕太平、王丽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太平、王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吕太平、王丽华承担。审判员 佘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栾海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