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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7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董国富与丁铁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富,丁铁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7224号原告:董国富,男,汉族,住址沈阳市。被告:丁铁辉,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原告董国富诉被告丁铁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伟担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国富承担。审判员  赵宝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