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4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治市兴东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兴东牧业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665号原告长治市兴东牧业有限公司,地址屯留县上村镇新东村。法定代表人龚治强,职务系经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厉庄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兴东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市兴东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长治市兴东牧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华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