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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玉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玉贵,张荣科,张玉营,李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228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区明水汇泉路****号。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告:张玉贵,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张荣科,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张玉营,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李杰,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玉贵、张荣科、张玉营、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偿还借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会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克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