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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怀琼与肖雄军、满家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琼,肖雄军,满家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281号原告:张怀琼,女,1975年7月7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代理人:丁丽,系贵州金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1837226。被告肖雄军,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满家营,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中段18号,统一社区信用代码91520200741148934K。负责人:陈波,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怀琼与被告肖雄军、满家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琼撤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计394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龙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 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