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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海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铜川、第三人徐海燕、罗文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海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杜铜川,徐海燕,罗文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民初872号原告:陕西海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冰窖巷9号楼A502室,注册号:610000100070865。法定代表人:姜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瑞,女。被告:杜铜川,男。第三人:徐海燕,女。第三人:罗文斌,男。原告陕西海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简称海汇房地产公司)诉被告杜铜川、第三人徐海燕、罗文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汇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杨璐瑞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徐海燕、罗文斌、被告杜铜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汇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铜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750元;2、本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杜铜川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4日,杜铜川、徐海燕、罗文斌与陕西海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了《海汇房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该合同约定杜铜川购买徐海燕、罗文斌的房屋。该房屋坐落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6号名城雅居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室房屋,建筑面积为:约96.49平方米,房产证号为:xxxx**,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陆拾贰万伍仟(¥625000元)。签订合同后,海汇房地产公司及徐海燕、罗文斌积极准备资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杜铜川以各种借口拒绝配合,并于后期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购买该房屋,也不愿意支付原告违约金。至原告起诉日,按照合同的约定,杜铜川已构成违约。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杜铜川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第三人徐海燕、罗文斌在庭审时未到庭,庭审后到法院接受询问时共同述称,2015年7月4日,徐海燕、罗文斌、杜铜川在海汇房地产公司签订《海汇房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编号为0003427,合同约定,杜铜川应于2015年7月6日给付定金20000元,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给付首付款(含定金)625000元,签订合同后3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交房时间由徐海燕、罗文斌、杜铜川自行协商约定,合同签订时由杜铜川向海汇房地产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875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证据:《海汇房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徐海燕与罗文斌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杜铜川身份证、承诺书、催告函、圆通快递详情单。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其形式要件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法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4日,原告海汇房地产公司、被告杜铜川及第三人徐海燕、罗文斌在海汇房地产公司签订编号为0003427《海汇房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承诺书》。合同约定杜铜川购买徐海燕、罗文斌的房屋。该房屋坐落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6号名城雅居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室房屋,建筑面积为:约96.49平方米,房产证号为:xxxx**,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陆拾贰万伍仟(¥625000元)。合同付款方式约定,被告杜铜川应于2015年7月6日给付定金20000元,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给付首付购房款(含定金)625000元,签订该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交房时间由被告杜铜川和第三人徐海燕、罗文斌自行协商约定,合同约定签订本合同时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18750元。合同由三方签订,签字、捺印、盖章。合同第八条第2款B项约定:“乙方违约,应按照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还所收乙方全部已付款(包含定金),同时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该房屋确认成交价款3%的违约金”。此后,被告杜铜川既未缴纳定金,也未按时缴纳房款。原告海汇房地产公司和第三人徐海燕、罗文斌催促被告杜铜川支付房款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杜铜川拒绝,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15年7月11日,原告海汇房地产公司给被告杜铜川邮寄催告函。被告杜铜川签收后无回复。另查,编号为0003427《海汇房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的买受人原为冉喜英,后经原告海汇房地产公司、第三人徐海燕、罗文斌共同确认将买受人变更为被告杜铜川。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自愿签订编号为0003427《海汇房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居间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无故未支付房款,且未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当按照合同第八条第2款B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中介费用并承担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杜铜川支付违约金187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铜川于本判决书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海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杜铜川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 震审 判 员  孙龙君人民陪审员  马梅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