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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杜文与崔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崔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427号原告:杜文,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苗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崔新,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杜文与被告崔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杜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杜文负担。审判员  赵泽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