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杜文与崔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崔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427号原告:杜文,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苗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崔新,男,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杜文与被告崔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杜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杜文负担。审判员 赵泽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