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与金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金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11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21号。负责人:严���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春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职员。被告:金奇,男,195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天宁支行)诉被告金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天宁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天宁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金奇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957.05元,支付逾期利息2709.49元、滞纳金等费用2752.87元、取现��续费20元、消费手续费1015.67元(利息和滞纳金算至2017年2月10日),合计56455.08元,并承担从2017年2月1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事实与理由:2007年7月6日,被告金奇向原告农行天宁支行申领金穗贷记卡,卡号为51×××91,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0000元。被告金奇成功办卡后利用贷记卡的透支功能,开始持卡取现、消费透支,至2017年2月10日共透支本金49957.05元、利息2709.49元、滞纳金等费用2752.87元、取现手续费20元、消费手续费1015.67元。虽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金奇仍未还清欠款,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金琦未答辩。原告农行天宁支行围绕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如下证据:1,金穗贷记卡申请表。2,《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含收费标准)。3,《中国��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4,金奇身份证复印件。5,账户详细信息、账户催收资料信息。6,催收通知书、EMS回单。经审查,上列证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根据原告农行天宁支行的陈述和上列证据,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07年6月22日,被告金奇向农行天宁支行申领金穗贷记卡(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后授卡,卡号为51×××91,授信额度人民币40000元。金奇在办理信用卡时,签名承诺愿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各项规定。上述章程和领用合约载明了该贷记卡的使用管理办法、还款期限和利息、滞纳金等的结算规则。办卡后,金奇持卡取现、消费透支,至2017年2月10日,共透支本金49957.05元,产生利息2709.49元、滞纳金等费用2752.87元、取现手续费20元、消费手续费1015.67元。经原告催缴,被告金���仍未还清欠款本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本院认为,被告金奇承诺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的使用管理和结算规则,在使用该贷记卡过程中,则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金奇透支后逾期未还款也没有支付利息、滞纳金等,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还款和承担逾期利息、滞纳金等的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归还透支的本金49957.05元,支付截止2017年2月10日的利息2709.49元、滞纳金等费用2752.87元、取现手续费20元、消费手续费1015.67元,合计56455.08元。二、被告金奇从2017年2月11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费标准计付利息和滞纳金,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1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蒋少伟审 判 员 邵 洁代理审判员 黄苗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