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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0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志卫与杨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卫,杨培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493号原告:吴志卫,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杨培明,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吴志卫诉被告杨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吴志卫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卫以与被告杨培明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卫撤回对被告杨培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为58元(原告吴志卫已预交),由原告吴志卫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