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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立群、陈碧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群,陈碧金,福安市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黄立群,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碧金,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福建省福安市,A)。被执行人福安市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新华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6119785772。法定代表人陈晓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立群与被执行人陈碧金、福安市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闽09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黄立群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杰审判员 张景华审判员 张宗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