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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3700金玉泰与曹幼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泰,曹幼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700号原告:金玉泰,女,1956年10月28日生,,朝鲜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委托代理人:万荣富(受金玉泰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幼祥,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金玉泰与被告曹幼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金玉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玉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玉泰撤诉。受理费5348.5元,由金玉泰负担。审判员  方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