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3700金玉泰与曹幼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泰,曹幼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700号原告:金玉泰,女,1956年10月28日生,,朝鲜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委托代理人:万荣富(受金玉泰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幼祥,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金玉泰与被告曹幼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金玉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玉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玉泰撤诉。受理费5348.5元,由金玉泰负担。审判员 方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