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8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刁锡林与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锡林,匡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889号之一原告:刁锡林,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毅,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静,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锡林与被告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刁锡林于2017年7月1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锡林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锡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刁锡林负担。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曹正华人民陪审员 陈运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