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左晨与陈珂瑶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晨,陈珂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左晨,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陈珂瑶,女,1992年1月12日出生,西安市灞桥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52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珂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珂瑶位于西安龙湖航瑞置业有限公司长安区龙湖花千树小区第22栋2单元09层20903号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左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