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4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晓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晓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136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闫智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玉,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瑶,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郑晓兵,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晓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协商,被告郑晓兵主动交纳物业费3000元,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郑晓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郑晓兵的起诉。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