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志民、仉效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民,仉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628号申请人高志民,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仉效亮(曾用名仉留锁),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申请人高志民与被执行人仉效亮(曾用名仉留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25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4月27日向房产部门查询房产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起审判员 张西果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