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0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生于1978年8月10日被执行人李XX,男,生于1971年12月29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前锋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XX申请执行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明,张XX已于2015年4月1日就同一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5)前锋执字第108号,本次系重复立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XX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