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谷金强、崔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金强,崔玉莲,李志勇,陈小莲,孔祥雄,黎杰锋,李金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050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若娴,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金强,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崔玉莲,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李志勇,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陈小莲,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孔祥雄,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黎杰锋,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告:李金仁,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谷金强、崔玉莲、李志勇、陈小莲、孔祥雄、黎杰锋、李金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经全额归还欠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谷金强、崔玉莲、李志勇、陈小莲、孔祥雄、黎杰锋、李金仁起诉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谷金强、崔玉莲、李志勇、陈小莲、孔祥雄、黎杰锋、李金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92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越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