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湖南省时利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雷蕾、冯志杨、童泽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省时利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雷蕾,冯志杨,童泽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9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时利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雷蕾,女被执行人冯志杨,男被执行人童泽能,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时利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雷蕾、冯志杨、童泽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8日经本院审理完毕,该案(2016)湘0103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858500元,律师代理费45000元,受理费306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0985元,以上共计为298015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时利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雷蕾、冯志杨、童泽能的银行存款29801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颖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