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诉被告宋修军、张文秀、姜世磊、张留杰、宋文海、宫守兰、刘爱国、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宋修军,张文秀,姜世磊,张留杰,宋文海,宫守兰,刘爱国,李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8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住所地虎林市。法定代表人栾振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伊才全,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宋修军,男,1986年10月30号出生,住虎林市东诚镇。被告张文秀,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住虎林市东诚镇。被告姜世磊,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住虎林市东诚镇。被告张留杰,女,1983年7月4日出生,住虎林市东诚镇。被告宋文海,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虎林市东诚镇。被告宫守兰,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住虎林市东诚镇。被告刘爱国,男,1978年8月18号出生,住虎林市东诚镇。被告李伟,女,1981年8月27号出生,住虎林市东诚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诉被告宋修军、张文秀、姜世磊、张留杰、宋文海、宫守兰、刘爱国、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伊才全、被告姜世磊、宋修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秀、张留杰、宋文海、宫守兰、刘爱国、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宋修军、张文秀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59964.82元及逾期所有利息及罚息,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为止,同时要求被告姜世磊、张留杰、宋文海、宫守兰、刘爱国、李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宋修军、张文秀系虎林市东诚镇种植户,2014年被告因种地需求在原告处申请贷款,并找来被告刘爱国、李伟、姜世磊、张留杰、宋文海、宫守兰共同组成联保小组,于2014年3月24日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被告宋修军贷款金额为60000元,期限14个月,(从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5月24日)年利率为13.5%,同时约定按阶段性等额本息法偿还贷款本息。在原告将贷款发放后,被告并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2015年1月13日以前应偿还利息已偿还完,2015年2月13日偿还部分本金:35.17元、利息675元),从2015年2月14日开始逾期(在2015年3月21日偿还拖欠本金0.01元,逾期之日起拖欠的本金、利息、罚款以系统自动生成的为准),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以暂时无钱还款为理由拖欠。故原告诉讼法院,要求被告宋修军、张文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59964.82元及逾期的所有利息及罚息,直至贷款本金全部结清为止,同时要求被告刘爱国、李伟、姜世磊、张留杰、宋文海、宫守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本案在诉讼中的一切费用。被告宋修军、姜世磊无异议。被告张文秀、张留杰、宋文海、宫守兰、刘爱国、李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借款合同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已当庭出示)证明联保的事实、贷款的期限、利息和还款方式以及被告的身份。被告宋修军、姜世磊无异议,被告张文秀、张留杰、宋文海、宫守兰、刘爱国、李伟未出庭质证,未提交证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4日宋修军、张文秀、姜世磊、张留杰、宋文海、宫守兰、刘爱国、李伟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在原告处申请贷款,其中宋修军、张文秀在原告处贷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14个月,借期内年利率为13.5%,同时约定按阶段性等额本息法偿还贷款本息。2015年1月13日前的利息已结清。2015年2月13日被告偿还本金35.17元,利息675.00元,余款至今未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宋修军、张文秀立即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59964.82元及利息、罚息,同时要求被告刘爱国、李伟、姜世磊、张留杰、宋文海、宫守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八被告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借款,并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宋修军、张文秀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期限清偿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给付剩余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刘爱国、李伟、姜世磊、张留杰、宋文海、宫守兰自愿为借款人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文秀、张留杰、宋文海、宫守兰、刘爱国、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修军、张文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借款本金59964.82元,并自2015年1月14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给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爱国、李伟、姜世磊、张留杰、宋文海、宫守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9元减半收取649.50元,由被告宋修军、张姜世磊、张文秀、张留杰、宋文海、宫守兰、刘爱国、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海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