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233周寅东与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寅东,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周寅东,男,197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宋海涛,男,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周寅东与被执行人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海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袁爱兵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建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