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玉琴与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琴,张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琴,女,1965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红山国家粮食储备库退休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张红军,男,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王玉琴与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红军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红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