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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玉琴与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琴,张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琴,女,1965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红山国家粮食储备库退休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张红军,男,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王玉琴与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红军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红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