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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49陈丽、吴云园等与泗阳华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吴云园,周翠平,泗阳华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3执异49号案外人王索娟,女,1980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申请执行人陈丽,女,197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申请执行人吴云园,女,196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申请执行人周翠平,女,194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执行人泗阳华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深圳路12号。法定代表人:倪绍晔,该公司董事长。案外人王索娟对陈丽、吴云园、周翠平申请强制执行泗阳华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冻结其城镇医疗保险处款项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后,在审查期间,案外人王索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王索娟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王索娟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李前兵审判员  刘立长审判员  常开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佳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