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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信君与吕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君,吕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095号原告:王信君,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吕洁,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信君与被告吕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信君撤回对被告吕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信君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邱凯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