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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曾庆元与被告赵正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元,赵正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432号原告:曾庆元,男,生于1947年1月16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仙居社区居委会*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良华,荆门市东宝区子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正国,男,生于1965年4月28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仙居乡太坪村*组。原告曾庆元与被告赵正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曾庆元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元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计755元,由原告曾庆元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海金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