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合肥伊科耐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伊科耐软件有限公司,南京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871号原告:合肥伊科耐软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08172L,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9号2号楼5层501室。法定代表人:郑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翰昭,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启龙,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983554359,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南京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斌,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合肥伊科耐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卓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伊科耐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673元减半收取28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尚小强人民陪审员  贾安居人民陪审员  蒋根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薛 鹏见习书记员  陈志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