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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百色市金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苏宏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市金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苏宏才,覃美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市金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地址: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负责人黄彪,组长。被执行人苏宏才,男,1958年3月6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平果县。被执行人覃美娇,女,1960年5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平果县。百色市金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苏宏才、覃美娇追偿权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宏才、覃美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百色市金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代偿款80805.14元;2、返还垫付诉讼费用910元。经查,被执行人苏宏才、覃美娇现下落不明,查无存款,无房产、地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宏才、覃美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百色市金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宏才、覃美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百色市金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桂1023执18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百色市金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被执行人苏宏才、覃美娇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方华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