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2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贾德洪与彭廷国、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德洪,彭廷国,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贾德洪,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2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彭廷国,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兆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贾德洪与彭廷国、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德洪与被执行人彭廷国、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文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