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凤,史培山,刘昺,段孝鹏,石环,刘芹卫,孙处刚,王辉,王斌,王曾星,李云洞,张春燕,王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大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34922004-9。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建凤,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史培山,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刘昺,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段孝鹏,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石环,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刘芹卫,男,1982年3月11日,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孙处刚,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王辉,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王斌,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王曾星,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李云洞,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春燕,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王安良,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房管部门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已执行到位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天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