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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恢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田经与杜兴海、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田经,杜兴海,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307号申请执行人宋田经。被执行人杜兴海。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华,经理。申请执行人宋田经等与被执行人海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3)文经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39716.68元,并负担执行费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3)文经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安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