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3执2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玉林市广朋运输有限公司、郑光海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广朋运输有限公司,郑光海,林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3执2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广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金龙大转盘往兴业方向上200米。法定代表人张赐荣。被执行人:郑光海,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林凤梅,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广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光海、林凤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广朋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郑光海、林凤梅向玉林市广朋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88767.16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2)负担案件受理费101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47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郑光海、林凤梅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查封了属被执行人林凤梅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路东××·××座××小区××单元××房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号:玉房预玉林市字第2013003396号]。此外发现被执行人郑光海、林凤梅无土地、无工商注册信息、无存款、无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郑光海、林凤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除上述财产外其它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并已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广朋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待条件合适时再重新申请执行,此为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损害公序良俗,应予以准许并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903民初22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