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萍乡市道花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与李伟忠、李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道花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李伟忠,李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505号原告:萍乡市道花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栗县杨歧乡关下村。法人代表:应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伟忠,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李建忠,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市道花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忠、李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萍乡市道花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自行协商,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忠、李建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萍乡市道花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萍乡市道花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9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李伟忠、李建忠共同负担。审 判 员 何小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汝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