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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洪玲耐与刘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玲耐,刘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728号原告:洪玲耐,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军,福建达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刘锦锋,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洪玲耐与被告刘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洪玲耐于2017年7月13日以欲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洪玲耐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玲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洪玲耐负担。审 判 员 (曾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