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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蒲建华、谢毅聪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建华,谢毅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349号申请执行人:蒲建华,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诏安县。被执行人:谢毅聪,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建华与被执行人谢毅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蒲建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诏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4执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张荣光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少斌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