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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谈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终299号原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谈某某,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兰州市城关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甘0102刑初95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谈某某撤回上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刑初9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绪烛审 判 员  李 中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育祯王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