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1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676号。法定代表人:裘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来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饶县支行账号15×××56账户银行存款5826392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其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