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薛云云申请执行齐五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云云,齐五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271号申请人薛云云被执行人齐五彦关于薛云云申请执行齐五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询,现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兴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