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4民初4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无锡巨天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常州绿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巨天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绿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4255号原告:无锡巨天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66878875N,住所地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200号E2-409。法定代表人:刘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童,该公司职员。被告:常州绿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429741XF,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奔南村长沟组。法定代表人:王宇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巨天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天公司)诉被告常州绿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天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巨天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巨天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无锡巨天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巨天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立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