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史树东与四川诚德金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树东,四川诚德金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298号原告:史树东,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四川诚德金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单元11楼1106、1107、1108号。法定代表人:伍宏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树东诉被告四川诚德金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史树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史树东诉被告四川诚德金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悦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