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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6财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辛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财保117号申请人:辛某某,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申请人辛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辛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辛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辛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清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召磊 百度搜索“”